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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发〔2018〕122号]bt365游戏平台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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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游戏平台办公室关于 
转发甘肃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密切 
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8〕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实施细则》(甘发改规范〔2018〕2号)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bt365游戏平台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军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
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发改规范〔201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甘肃省军区机关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是促进军地资源共建共享、实现一份投入多重产出、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为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规范管理,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印发的《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国防规〔2017〕22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省军区办公室共同制定了《甘肃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实施细则》,经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甘肃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实施细则;
   2.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
   3.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军区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附件1

 

甘肃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贯彻国防要求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贯彻实施《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管理办法》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未涉及内容均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项目和需求统一汇总到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军区办公室组织对接并研究确定,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军地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四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决策和管理纳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编码和规范审批。非涉密项目要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实现项目建设全周期在线审批监管。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健全管理流程和记录、流转、归档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军区办公室负责全省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协调衔接、信息汇总,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和核准、备案。省军区办公室会同军事需求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军事需求的论证提报、综合平衡和审核,按军队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负责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对属于《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的项目,报市(州)发展改革委汇总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军区机关业务部门对接;省军区机关业务部门会同西部战区和驻甘军兵种有关部门研究确认区域内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各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信息报送,并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
  第七条 各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过程中,涉及《目录》相关项目的,应当书面征求军队有关单位意见,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
  第八条 每年十月中旬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上一年度十月至本年度九月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信息,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军区办公室。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同省军区办公室汇总各级各部门项目建议清单后,按确需、可能、效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加强军地联审联查,编制印发总体项目清单。总体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完善。
  第十条 军地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总体项目清单,组织开展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前期工作,衔接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并纳入项目相关文件。
西部战区和驻甘军兵种军事需求部门根据总体项目清单,组织研究论证提出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战术、技术指标和要求,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军区办公室。
  第十一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事权划分,落实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军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加强经济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投资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属于《目录》范围,根据军事需求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功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衔接、同步建设,军民兼容、平战结合,需求明确、经济有效的原则,实现一份投入多重产出。
  第四条 项目和需求的对接实行两级管理。国家层面,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对接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汇总平衡;地方层面,统一汇总到省级发展改革委,与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对接并研究确定,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军地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五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相关建设内容,优先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没有国家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军地有关部门研究明确相关要求,制定相应标准规范。
  第六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执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程序,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决策和管理原则上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编码和规范审批。非涉密项目要实现一口受理、网上办理、流程监控、限时办结,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健全管理流程和记录、流转、归档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第七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补助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事权划分,落实资金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协调衔接、信息汇总,以及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和核准。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会同军事需求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军事需求的论证提报、综合平衡和审核,按军队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负责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
  第九条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与中央军委机关业务部门对口负责相应行业(领域)的项目和需求对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以及信息报送。中央军委机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战区、军兵种论证提出相应行业(领域)的军事需求及信息报送;负责会签对口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
  第十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对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汇总,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与同级军事机关对接;省级军事机关会同战区和军兵种有关部门研究确认区域内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权限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信息报送,并书面征求同级军事机关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相关文件编制、组织实施、信息报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项目清单和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涉及《目录》相关项目的,应当书面征求军队有关单位意见,提出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
  规划编制过程中未形成项目建议清单的,应当在规划编制完成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未列入规划内的项目,需贯彻国防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四条原则衔接后提出项目建议清单。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汇总、平衡各级各部门项目建议清单后,按确需、可能、效益最大化原则要求,加强军地联审联查,编制印发总体项目清单。总体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军地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总体项目清单,组织开展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前期工作,衔接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内容,并纳入项目相关文件。
  国家层面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前期工作。地方层面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军事机关向所在战区军事需求部门确认后,组织落实前期工作。
  各战区军事需求部门根据总体项目清单,组织本战区军兵种和战区机关等单位研究论证,提出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战术、技术指标和要求,抄送战区内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同级军事机关。

 

第四章 审批制、核准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第十五条 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填报入库项目信息时,应当根据总体项目清单,明确填写本项目所属《目录》类别。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一并编入和上报。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单列专篇,专篇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防要求的依据和要求、建设方案、投资需求等。
  第十八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审批、核准。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应当将审批、核准文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审批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原则上随项目一并安排。确需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
  核准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所增加的投资,既可以随项目核准一并安排,也可以单独安排。单独安排的,项目单位应当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 备案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

 

  第二十条 对于备案制项目,备案机关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照《目录》和总体项目清单。属于总体项目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程序办理;不属于总体项目清单,但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军事机关在规定时限提出是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凡是明确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备案制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军事机关明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并随项目一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备案制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建成并验收后,可以编报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资金申请报告,按渠道申请资金补助。

 

第六章 特殊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和方案发生变化,影响军事需求的战术、技术指标实现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军事需求提出部门(单位)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涉密,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单独办理:
  (一)原项目不涉密,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涉密的;
  (二)贯彻国防要求内容涉密等级高于原项目涉密等级的;
  (三)贯彻国防要求涉密内容招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原则上随原项目一并验收,并邀请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等参加。确需单独组织验收,由军事需求提出单位组织实施。验收结果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同级军事机关,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由军队有关部门(单位)商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使用管理权责等事项。军队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贯彻国防要求内容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进行抽检,并视情组织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每年十月底前,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本部门、本地区上一年度十月至本年度九月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信息,并提出下一年度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项目建议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队系统的信息报送,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明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明知项目需要贯彻国防要求而不申报的、项目实施中未落实国防要求相关内容或者未达到要求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暂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核减补助资金、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对严重失信的单位和个人,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贯彻国防要求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已有相关规定办法的,原则上从其规定。项目办理过程中,应按本办法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供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3

 

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6年版)

 

导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主要功能是实现经济社会目标,同时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可兼顾特定国防需求。
  三、本目录中的“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是通用性、一般性要求。各相关领域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细则和工程技术标准,由军地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目录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内容,一般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民用标准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按国家军用标准规范执行。
  五、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的内容,应当按照自主可控的原则实施,确保仪器设备、材料、软件等可靠使用。
  六、本目录为2016 年版。目录范围包括交通运输、通信信息、信息资源、频谱管理、人防工程五个方面22类建设项目。按照滚动编制、逐步完善的原则,目录每2年更新一次,并适时充实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相关内容。
  七、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Ⅰ 交通运输
  一、铁路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对于规划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铁路,应根据项目运输和沿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对网络布局、相关线路走向、铁路枢纽、站点布设、系统选型、安全防护进行总体布局和工程设计。
  二、公路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在部分路段,采取设置出入口、超宽超限通道、桥涵加高加宽、加强桥梁载荷、隧道局部加宽等措施;高等级公路建设紧急起降跑道;保护沿途重要国防设施。
  三、机场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在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新建或改扩建民用机场,净空满足规定要求,总图布局要规划预留满足国防需求的空间,兼顾油料、抢修、装备与物资器材及人员投送;进出机场道路、桥梁要适应国防要求。
  四、港口码头航道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对于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港口,在民用港口码头同等吃水的范围内,针对军用舰船和兼顾国防要求的民用船舶靠泊、补给、装卸载、维修保障等不同需求,对码头、装卸、油水电暖等设备设施进行建设;疏港道路要满足部队车辆和装备通行等条件。航道、跨航道建筑物要兼顾军用舰船通航需要。
  五、成品油管道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在国家统筹建设成品油管道时,充分考虑国防需求,以便在管道设计和建设的适当位置预留分输口或结合已有站场建设分输设施。
  Ⅱ 通信信息
  六、移动通信
  (一)移动通信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信道资源为军用预留专用信道;网络建设时,预留与军队互联互通的接口等。
  (二)集群通信网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互联网关预留与军队互联互通和安全保密的接口,军民共建必要的信息系统等。
  七、固定电话网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干线网规划和建设应兼顾特定区域的国防要求;交换站应满足军用通信容量的需求;线路做必要的延长等。
  八、卫星通信
  (一)移动通信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卫星及运控系统,军民统筹规划、统筹布局,推进资源共享;民用信关站和地面基站系统建设,兼顾国防需求。
  (二)固定通信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民用卫星地面应用系统预留接口、提供相关服务等。
  九、广播电视网
  (一)电视网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有线电视、地面数字电视预留接口、提供相关服务等。
  (二)广播网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预留同步、控制技术、应急广播接口等。
  十、互联网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网络基础设施及网络设备中的警用接口可向军队开放。
  十一、光缆传输网
  (一)海底光缆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对于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海底光缆,预留接口;预留设备及海缆资源应考虑岛上驻军日常及紧急传输需要。
  (二)陆地光缆网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对于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陆地光缆,预留开接口。
  十二、物流网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对于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专业物流网及局域网、医疗资源的业务平台,预留必要的接口;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换平台等。
  十三、应急通信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应急通信系统应根据国防需求,建立共享信息系统及机制,预留技术接口等。
  Ⅲ 信息资源
  十四、大数据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各类大数据中心或数据交换平台,根据国防需求,应预留必要的接口。
  十五、测绘地理信息
  (一)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重大基础测绘项目要兼顾军事需求,共享测绘数据;统一地理信息标准,建立军地共享的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根据国防需求,民用地理信息系统预留接口等。
  (二)应急地理信息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地方建设抢险救灾应急地理信息系统时,建立共享信息系统,为军队预留技术接口等。
  (三)交通运输信息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地方建设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信息系统时,为军队应用系统预留技术接口,共享数据库和专题信息等。
  十六、气象水文海洋与空间天气
  (一)气象、海洋卫星探测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气象、海洋卫星探测、接收处理与应用系统和信息传输共享网络,根据国防需要预留接口。
  (二)气象观测、探测与信息保障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根据国防需要,相应区域的观测探测网、预报保障系统建设兼顾国防需求;天气会商和信息传输系统预留接口。
  (三)陆地水文、海洋环境与信息保障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军民共建基础性、通用性的陆地水文、海洋环境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信息传输共享、预留接口。
  (四)空间天气监测与信息保障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军民共建共用重大空间天气地基、天基探测网络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
  Ⅳ 频谱管理
  十七、频谱规划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军地合理配置频率资源,避免相互干扰。
  十八、超短波监测测向网系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各级监测中心监测数据共享;预备役频管部队建设应考虑遂行军事任务需要。
  十九、航天器频率监测与干扰定位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预备役频管部队建设应考虑遂行军事任务需要。
  二十、频管指挥信息系统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军地频管指挥信息系统应满足互联互通的要求和数据交互共享。
  Ⅴ 人防工程
  二十一、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新建(或改扩建)重要经济目标的布局、选址应符合人民防空要求,办公、居住场所和厂房等建筑物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二十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与国防相关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要求:城市地下交通、商业、仓储等设施建设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防要求部分与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应按车站设置防护单元,安装必要的防护设备,区间线具备一定的防护功能;大型地下空间应划分防护单元并安装必须的防护设备,或按一定比例配套修建人防工程;公路、铁路隧道口部按人民防空要求设置必需的防护设备;城市水、电、气、通信等管线共同沟(或地下管廊)建设同步落实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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