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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进一步加强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发〔2016〕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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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
天水市进一步加强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经济欠发达仍然是我市的基本市情,外出务工仍然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之一,加之我市人口基数大,农村留守儿童数量相对较大。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的风险也日益加大。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全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工作手段,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明确各县区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工作力度,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家庭尽责,依法监护。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强化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落实县区、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 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人身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4. 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到2020年,基本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激励问责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关爱问题,预防和减少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人员外出务工时要尽量带领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主动告知村(居)委会和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加强与农村留守儿童教师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父母外出务工前不能确定基本信息的,在务工落实后及时告知;务工期间基本信息变化的应该及时告知村(居)委会和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村(居)委会要对本村外出务工人员登记造册,随时走访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生活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掌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学校要对就读本校的留守儿童定期摸底登记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要对村(居)委会和学校摸底登记情况进行汇总,甄别救助关爱对象,及时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造册,通报给县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及时安排专人会同村(居)委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乡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法制、家庭责任教育和监护责任宣传,明确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并督促和指导其家长与委托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和有效管护。父母、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长、亲属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探索建立干部包抓责任制,实行定期探视,重点做好性格孤僻、生活困难、残疾患病、有不良倾向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帮扶等工作,村(居)委会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关爱保护。县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学生假期管理的新路子。
(三)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作用。各县区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及劝返复学责任制,对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学校要及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并向乡镇政府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乡镇政府函告相关情况,督促乡镇政府采取措施,严格落实“双线三级”控辍保学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责任,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学区和学校配合乡(镇)和村委会,做好劝返学生在校巩固工作。学校负责对无故不到校3天以上的学生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在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书面报告县区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公安机关要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开展农村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和法治宣传。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建立和完善学校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沟通制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定人联系帮辅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强化群团组织关爱服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要实现少先队组织全覆盖,配齐配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帮扶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系列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强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和关爱行动。基层党组织要发动干部、党员带头参与关爱帮扶农村留守儿童的志愿工作,动员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结对扶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积极探索儿童专业社工服务机构与寄宿制学校合作模式,丰富寄宿在校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要组织发动农村妇女、具有劳动能力的中老年人广泛开展爱心家长、爱心妈妈、“手拉手”、爱心邻居结对等活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作为领导干部综治维稳目标责任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加的留守儿童关爱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托底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需求。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各自责任。要坚持宣传教育与法律惩戒相结合,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救助体系。
1. 健全信息管理机制。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经常性排查走访,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按季度向乡镇(街道)书面报告,发现异常情况要随时报告。乡镇(街道)要甄别农村留守儿童不同情况,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分类建立信息台账,并按季度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托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2. 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县区、乡镇包抓干部,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3.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区要制定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转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反应处置机制,对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要快速处置、不留盲区。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报告,要及时处置应对,报警求助要立即接警受理,风险隐患要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联系不上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对留守儿童遭受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4. 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县区要指导乡镇(街道)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村为单位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调查评估,评估报告以乡镇为单位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对调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健康检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 落实监护干预机制。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10天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由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的村(居)委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依法处理。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6. 强化激励问责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落实不力,尤其是风险隐患防控不扎实、突发事件处置不力、失职渎职、关爱帮扶流于形式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留守儿童家长返乡创业。各县区要进一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和均等化,为外出和流入的务工人员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和帮助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举家进城定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提高农民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要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系列政策措施,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人社部门要将农民工返乡就业政策、岗位信息宣传作为关爱帮扶措施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个人意愿,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维权、农村实用技术提升、社会保险等服务。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农民工创业,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激励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鼓励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县区要围绕实施精准扶贫、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工程,积极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管理机构、寄宿制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切实满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和临时监护照料等需求,逐步实现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农村和学校“留守儿童之家”全覆盖,让农村留守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留守儿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通过编制调整和人员交流,配备专兼职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设立保护工作专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专干可由村妇女主任或素质好、有爱心的留守妇女担任。要加强各领域各层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法律意识,形成社会共识。乡镇政府(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发放宣传册、定期家访等方式,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确保监护人知晓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内容和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依法履行监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注重正面引导,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及时总结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营造有益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良好氛围。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