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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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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3日

天政发〔2013〕56号文发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内外贷款)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建设项目;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

 ()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以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需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市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 市代建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 

  市政府指定市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市代建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 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由市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八条 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市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九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市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权限内的代建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安排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 

  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代建项目的有关问题;

  (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与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四)参与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 

 (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八)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九)督促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十)负责实施由市政府指定的代建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协助办理建设场地四通一平和基本建设各项手续;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 

  (六)对项目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市代建办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二)在市代建办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市代建办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市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市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市代建办; 

  (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 

  (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九)负责组织项目参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由市代建办直接代建的项目,市代建办承担项目管理公司职责。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市代建办设立代建资金专户,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资金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资金专户;代建资金专户由市代建办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市代建办根据项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第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和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的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用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项目概算中单独列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代建办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存在上述行为的参建单位按规定列入企业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项目管理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市代建办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项目管理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市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评审批准后,决算投资与概算投资相比有节余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管理公司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6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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